梅州一餐饮公司采购不合格肉品被罚十万元

最后更新于:2024-11-06 00:00:00

  近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食品安全案,被告单位梅州市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1年3月,被告人谢某和他人合伙登记注册了梅州市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某,公司业务由其全面负责和管理,负责猪肉肉品采购等工作。2021年7月至8月间,谢某代表公司采购猪肉过程中,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在没有严格查验肉品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购进“五花肉、猪头皮、猪脚”等猪肉肉品,存放在公司的冻库里。

  2021年8月,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餐饮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冻库中的“冷冻五花肉、腌制品五花肉、冷冻猪耳朵、冷冻猪脚”等冻肉无法提供相关的购进单据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检验检疫证明,依法对该冻库进行查封。案发后,经抽样检验,储冻的“冷冻五花肉”等肉品检出有兽药残留、非洲猪瘟病毒、猪圆环Ⅱ型病毒等,不合格肉品货值13057.3元。

  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既是餐饮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公司经营运作的负责人,其行为是代表公司的利益,在采购用来制作腊味等食品的猪肉肉品过程中,未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让肉品供应商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储冻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的意识不强,经检验检测,储冻的“冷冻五花肉”等肉品检出有兽药残留、非洲猪瘟病毒、猪圆环Ⅱ型病毒等,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分别惩处。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到正规市场或超市采购猪肉,注意猪肉身上是否有检验检疫章,切勿贪小便宜采购来源不明的病死猪肉。一旦发现周边有无证加工窝点从事制售食品违法犯罪现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为食品安全出力。

  文 | 记者 丘锐妮 通讯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