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餐饮食品安全,大庆发布提醒告诫函及投诉电话
最后更新于:2024-10-21 00:00:00
为保障我市餐饮食品安全
有效防范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
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根据《食品安全法》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餐饮食品安全提醒告诫函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且需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保持一致。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要取得有效期健康证,加工操作时须规范佩戴口罩、帽子。
3.加工制作场所要布局合理,场所内无污染源,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
4.防鼠、防虫、防尘设施要完备,用水设备排水管接入地沟部位、所有管道穿墙部位要封闭。
5.加工用具须生熟分开,加强对各加工区域及餐饮用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保持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卫生整洁。
6.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消毒设备,且保证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如实填写消毒记录。
7.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禁止使用腐败、霉变、过期食品原料。
8.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超负荷提供餐饮服务,控制好食品加工温度和时间,保证食物烧熟煮透。
9.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混放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离、分类、分区、离墙、离地贮存,食品原材料要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预包装食品应存放在与产品外包装要求温度一致的环境,各类食材要生熟分开,半成品加膜或加盖,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
10.严禁加工制作野生动物、谨慎加工制作野生植物。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11.餐饮服务提供者如需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的应加强管理与食品分开存放。使用甲醇、丙醇等做燃料的,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
12.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单位,须配备留样设施设备,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规范留样并作留样记录。
13.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提示消费者合理点餐,积极开发、提供小份餐品,主动提供打包服务,制止餐饮浪费。
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纠纷要冷静处理,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与商家沟通协商或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庄文伟
责编:李佳明
审核:代宝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