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未设专用烟道禁止经营餐饮
最后更新于:2024-03-27 00:00:00
25日,记者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对2014年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旨在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新版示范文本自3月22日起实施。
在此次修订中,预售和现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纳入修改范围,修订的关键内容为:在预售和现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设条款,明确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要求,自新版示范文本实施之日起,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使用新版示范文本。开发企业需在销售现场公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购房者宣传解释。不使用新版合同的,将不予办理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
长期以来,餐饮油烟扰民问题频发。特别是在一些原始设计为办公用途、没有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入住的餐饮服务项目随意开洞向外排放油烟,让很多住户不堪其扰。
此前,省、市都已出台措施,如《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明确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此外,《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还明确,已在上述地点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无法加装专用烟道且无法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应当逐步退出。(记者 江海)